2020年是决战脱贫攻坚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收官之年,农村群众更安全、更便捷、更经济、更舒适的出行是交通脱贫攻坚基础性工作之一,为进一步落实我区农村客运扶持政策,促进农村客运可持续发展,增强农村群众的安全感、幸福感、获得感,确保农村客运“开得通、留得住”, 研究制定了该《办法》。办法自2020年9月10日起实施,有效期2年。
其主要内容如下:
(一)补贴范围
对我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客运经营车辆交纳的交通强制险和地域偏远、客流量少的建制村开通的农村客运车辆进行补贴,同时进一步明确燃油补贴的标准。
(二)补贴标准
1.燃油补贴。按照《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》(财建〔2009〕1008号)要求,根据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到位情况,按照辖区农村客运车辆的数量、车型大小、燃料类型、经营月份等对补贴金额进行测算拨付。
2.保险补贴。对全区现有的农村客运车辆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保费,区财政按保费的70%予以补贴。(每车每年补贴额约为1600元,全区每年共需20万元左右)
3.运营补贴。对地域偏远、客流量少的建制村开通的农村客运车辆,每年由区财政统筹安排补贴资金,区交通运输局将根据财政拨付补贴资金及市级财政奖补资金情况,按客运车辆运行情况、线路类别、车型大小等进行补贴。
(三)补贴资质
1.申请财政补助的农村客运班线经营者须具备以下条件:
①持有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》。
②持有有效期内的《道路运输证》《客运标志牌》。
③按许可范围依法从事运输。
④符合补贴政策所要求的其他条件。
2.有下列情形的,不予补贴:
①虽经许可,但尚未实际营运。
②被有关部门吊销农村客运经营许可证、牌。
③经营班线的起讫点无一端在镇或村。
④未经同意擅自停业、歇业,中止运输服务。
⑤不符合补贴政策所要求的其他条件。
(四)农村客运补贴申报及审批流程
1.申报程序。农村客运企业每年3月15日前向区交通运输局提交书面申请,并上报符合补贴范围车辆的基本信息。
2.审批流程。由区交通运输局对车辆信息、补贴金额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公示,无异议后报区财政局复核,无误后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区交通运输局,由区交通运输局按程序向补贴对象拨付兑现。
(五)监督管理
1. 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应当专款专用。区财政、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,坚决杜绝发生截留、挤占、挪用补贴资金的现象。
2. 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,专项核算。区财政、区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农村客运补贴资金管理档案,对涉及补贴的各种文件、资料、表格等按年度分别整理成册,妥善保管。